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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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2005年)
-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22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