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公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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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年)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 推动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2003年)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