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二、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删除第三项中“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表述;删除第四项中“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表述。
三、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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