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甘政发〔2001〕4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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