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
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三、
实习安排应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实习内容应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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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年)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2004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