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证券交易所风险处置的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原因、必要性;
(二)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三)追偿计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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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