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证券交易所风险处置的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原因、必要性;
(二)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三)追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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