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证券交易所风险处置的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风险基金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具体职责、监事会检查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每次使用风险基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使用报告。
风险基金使用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原因、必要性;
(二)使用金额、具体使用情况;
(三)追偿计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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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