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省承办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的函(2015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