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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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