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地级随州市的批复(2000年)
- 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2015年)
-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1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
-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