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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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2003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