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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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 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
- 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