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2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