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辽政〔1999〕18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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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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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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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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