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辽政〔1999〕188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
-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4年)
- 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0年)
-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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