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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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2004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