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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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万县海关更名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商务部履行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中相应职责的通知(2003年)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