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