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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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