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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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