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原则上不建议使用该发行方式。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坚持使用该方式发行,则应当采取“回拨机制”,即根据一般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对法人的配售量。具体操作规程详见附件1。
三、
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
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应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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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2020年)
-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函(2016年)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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