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
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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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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