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
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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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
- 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