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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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年)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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