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我部对海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征求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
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的重要性。
海河流域的防洪建设直接关系到华北平原,首都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京沪、京哈等重要铁路干线,京津、京福、京深等高速公路和104、106、107等国道,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企业以及重要通讯干线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1963年大洪水后的大规模治理,初步形成了“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和流域防洪体系。但由于原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运用条件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防洪体系不具备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若再发生1963年型的大洪水,海河流域4.28万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近0.97万平方公里)将会遭受洪灾,京广等重要铁路和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公路将会中断。
海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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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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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阜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