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水利部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强海河流域防洪建设,我部对海河流域防洪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和分析,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征求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 关于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
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的重要性。
海河流域的防洪建设直接关系到华北平原,首都北京、天津和石家庄等重要城市,京广、京九、京沪、京哈等重要铁路干线,京津、京福、京深等高速公路和104、106、107等国道,华北油田、大港油田等重要企业以及重要通讯干线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海河流域防洪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1963年大洪水后的大规模治理,初步形成了“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和流域防洪体系。但由于原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工程运用条件也发生较大变化,现有防洪体系不具备抵御大洪水的能力。若再发生1963年型的大洪水,海河流域4.28万平方公里(其中蓄滞洪区近0.97万平方公里)将会遭受洪灾,京广等重要铁路和流域中下游地区的大部分公路将会中断。
海河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高防洪除涝能力。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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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