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
-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