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订立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主任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根据理事会推荐任命。副主任由理事会根据拥有副主任职位的有关方建议任免。”;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官方和工作语言是汉语和俄语。”
第二条
本议定书将根据协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
本议定书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努尔苏丹·阿比舍维奇·纳扎尔巴耶夫 胡锦涛
(签字) (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库尔曼别克·萨利耶维奇·巴基耶夫 弗拉基米尔·弗拉基米罗维奇·普京
(签字) (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莫马利·拉赫蒙 伊斯拉姆·阿卜杜加尼耶维奇·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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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