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国家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四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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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年)
-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
-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2011年)
- 省界断面水文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