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25年)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