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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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
-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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