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东省中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年)
- 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