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0年)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 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函复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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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 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2023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