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序言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投资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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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6月)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1992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