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序言
为促进和保护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投资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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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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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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