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林政案件的发生、查处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不断提高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基础建设,按照谁管辖、谁受理、谁查处的分工原则和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办案原则,不断健全制度和改进工作,加强林政案件管理,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政案件报告制度,随时掌握本辖区林政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查处情况。
有关的林业主管部门经初步查实,发现办理的案件已经构成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交,并将移交情况和有关公安机关是否受理的情况一并报告。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收集和整理有关情况,具体负责林政案件报告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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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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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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