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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