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2008年)
-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05年)
-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
-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2020年)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