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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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2003年)
-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