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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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