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