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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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
-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2006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3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