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
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
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2017年)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的通知(2015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