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
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
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07年)
-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3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