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4年)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