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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