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
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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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