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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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2年)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