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等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名单。
第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为主要经营目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开透明、合理兼顾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要求,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提高经营透明度,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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