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在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繁殖材料。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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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2016年)
-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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