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
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 关于防治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小金库”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