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国务院规定的等级和分类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营险性事件报告与分析工作的分工和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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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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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