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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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