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公开出版的教材以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数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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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年)
-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