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6年)
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