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
一、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
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
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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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27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