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做好新时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清醒认识当前征信信息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层中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分工。
二、 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不断提高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征信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征信合规性教育培训,围绕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加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优化自助查询机管理、完善征信异常查询监控机制、妥善办理异议与投诉等措施,完善征信业务操控流程,牢牢守住不发生征信信息安全风险的底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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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遂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