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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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