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的办法(202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6月11日发表谈话(2000年)
-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承办地点的函(2002年)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4月27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