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
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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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年)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
-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
-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