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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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2008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