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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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 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6年)
-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2015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