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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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07年)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月29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