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尔市的批复(200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尔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尔市,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尔。
二、 阿拉尔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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