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下同)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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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
-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