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传染源控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