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全面归集、按需共享、合规使用、高效修复、安全存储,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 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隆格尔等五县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