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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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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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