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一条
为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促进我国医疗器械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器械新产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不作为产品进入市场的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可凭新产品证书申办产品注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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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
- 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
-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
-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