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司法履职中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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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